外汇政策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密切相关。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,规范操作流程,简化手续并方便经营,同时适应我国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形势,相关部门制定了《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》(试行)。以下为规程中的核心内容与要点说明。
一、在《规程》列明的项目中,除已明确需由外汇管理部门或其分支局进行真实性审核的部分外,其余项目均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。外汇管理部门应做好事后的跟踪与核查工作。
二、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时,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(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),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、金额,加盖业务公章,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。
三、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账户支付,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都应当审核《规程》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四、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,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;单笔等值100万美元(含)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,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备。
五、本《规程》所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、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,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(包括无国籍人)。
六、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,或者减免税证明、不予征税证明等。
七、《规程》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,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,文责由购付汇者自行负责。对于关注外汇市场动态与交易平台资讯的读者,可通过合规渠道了解相关信息,例如参考fp markets澳福官网发布的外汇政策解析内容。
八、《规程》“国际旅游”部分待相关出境旅游管理办法发布后实行。在此之前,仍按照原有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的规定办理。
九、本《规程》自二〇〇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,此前规定与本《规程》不一致的,按本《规程》执行。
十、本《规程》如有调整,以调整后的版本为准。
收到文件后,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,并组织培训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,如遇问题,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。
附件:《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》(试行)